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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智慧之窗

(法理情) 管教

鄧澔明(Raymond Tang)

《聖經•箴言》內有不少篇幅都提及父母對孩子的教養,其中十九章18節:「趁有指望,管教你的兒子;你的心不可任他死亡。」這對經常自詡自己與子女的關係就如朋友一樣的「現代」爸爸媽媽,未嘗不是一個提醒。

作者之前的文章有提過父母越是對子女過分控制及保護,對他們的自制能力及品格成長或有負面的影響。當時介紹了了心理學家Diana Baumrind (1927-2018)根據關愛多少與管教嚴厲程度的四種教養模式,及由此而培養出成長發展的道路截然不同的孩子。

多數華人聚居的台灣所實行的《大陸法(Civil Law)》,與英國及香港普通法最大不同的地方是法例會明文規限各方面的行為,例如作為父母的權利及義務,當父母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失職時,不但會被剝奪對子女的管養權,嚴重的話更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台灣的民法,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列明父母應禁止兒童及少年進行之行為,其中包括:

  • 吸菸、飲酒、嚼檳榔。
  • 使用毒品、非法使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物品。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例如無合法駕駛執照而駕駛的少年,若其父母提供電單車或汽車給其駕駛,少年因心智及駕駛技術未臻純熟,過失肇事致人傷亡,父母就需要負過失致人於死傷的刑事責任,並與少年連帶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台灣的法律巨細無遺地列明了父母在各方面的責任及罰則,包括強制的親職教育輔導,但問題是如果連「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物品」也在限制之列及設立罰則,對崇尚自由發展的家長而言,又未免矯枉過正,有點越俎代庖的感覺。

香港及台灣對父母的要求及限制的法律,兩邊取一個平衡就最為理想。適度的限制及管教是需要的,因為:「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聖經•箴言》二十九章17節)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