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澔明(Raymond Tang)
特殊需要信託通常被稱為殘疾人士信託(Disabled Person Trust),它可以是前文提及過的任何類型的信託,但最重要的要求是其中至少有一名受益人需要是被確認的殘疾人士。信託本身需要滿足多種條件,其中包括如何才可以被界定為殘疾人士,以及處理信託內的資產的規則。
設立特殊需要信託可能出於多種原因,例如該位殘疾人士可能無法管理自己的財務,或最少有極大的困難。又或者父母希望為殘疾兒女留下資金,但透過信託內的條款保留對資金的控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情況,例如在當殘疾人士結婚或死亡的情況下,信託可以另有安排。
與其他信託相比,特殊需要信託可以帶來較優惠的稅務待遇,父母可以比較放心留下來給子女的資產會花得其所。
為了使信託符合特殊需要信託的資格,在資產結轉移到信託時絕大部分情況下必須有一名殘疾人士作為受益人。
殘疾人士主要是指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英國居民:
- 根據《精神健康法(1983)》含義內的精神障礙而無法管理其財產的人
- 領取個人照顧津貼(Attendance Allowance)的人
- 個別領取殘障生活津貼(Disability Living Allowance)的人
- 領取個人獨立金(Personal Independence Payment)的人
- 領取增額傷殘退休金(Increased Disablement Pension)的人
- 領取持續個人照顧津貼(Constant Attendance Allowance)的人
- 收到武裝部隊個人獨立金(Armed Force Independence Payment)的人
殘疾人士不一定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安排上可以容許還有其他非殘疾受益人。但是為了使這個特殊需要信託合資格享受較優惠稅務待遇,受託人在將信託資本或收入用於非殘疾受益人的利益時須遵守年度限額,以3,000英鎊或信託總值的3%兩者中的較低者為準。
所以在建立特殊需要信託時若牽涉非殘疾受益人時,必須獲取專業意見,確保信託條款正確反映資金運用的規限,否則未必能符合相關稅務優惠的要求,結果未能達到最初成立信託之目的。
此外,還需要考慮信託對殘疾受益人正在接受的政府資助的影響,如果因為得到信託的利益而導致他們失去原有享受的公共福利,那就得不償失,反而可能嚴重影響他們日後的生活安排。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