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澔明
父母對子女的犯罪行為是否需要負上刑事責任?在香港現有的法律中,就這方面的內容着墨不多。相關的主要法律條文是第226章的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英國的相關法例為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1933),內容顯示法庭可以就青少年人的定罪,發出針對家長或監護人的命令。
根據香港法律第226章的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凡有10至15歲的青少年被控告,其家長或監護人可被強制陪同出庭。這表示就算如去年9月在《英國號角》中筆者所述的放任型父母,到了這個時間也不得不對子女的行為負責。
香港方面的法例中更訂明法庭可命令有關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子女守行為的保證,亦可命令他們為子女繳交罰款。若父母未能交出保證或罰款,法庭能以扣押令方式,向家長或監護人追討,即是撿走他的財物並變賣為現金以支付罰款。最嚴重的情況甚至可以判處家長或監護人入獄,有如他們犯罪一樣。英國則沒有相類父母要為子女違法行為負上實際刑責的條款。
但要留意的是這條例只適用於10-15歲的香港少年人。若子女的年齡剛好過了15歲,父母未必有需要為子女的刑事罪行上負責。隨着青年期的延伸,這規限應有上調空間,因為15歲仍然需要父母全方位照顧的大不乏人。
相對地另一個多數華人聚居的地方──台灣,它的法律就更巨細無遺地列明了父母在各方面的責任及罰則,包括強制的親職教育輔導,這對於某些父母可能是一個警惕,因為子女違規後的後果可大可小。例如無合法駕駛執照而駕駛的少年,若其父母提供電單車或汽車給其駕駛,少年因心智及駕駛技術未臻純熟,過失肇事致人傷亡,父母就需要負過失致人於死傷的刑事責任,並與少年連帶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在英國,父母雖然不會因孩子的行為而被捕,但依然有需要依法承擔責任,有可能面臨違反反社會行為令(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 ASBO)或所謂的育兒令(Parenting Order)的訴訟。
實際上,很難證明父母是否對孩子的不當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但英國會在法律上考慮到父母是否可以對改善孩子的行為作出貢獻,例如會要求確父母了解孩子的行蹤及制訂規條確保孩子上學,因為一般認為逃學以至誤交損友,是絕大部分青少年人作出違規行為的根源。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並非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