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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 生活資訊

(英國法律專欄) 慈善機構信託人有什麼責任?

撰文/王世偉律師
翻譯/梁祖永

王律師:你好。

我的教會是一間註冊慈善機構,而我是這教會的董事。我想知道作為教會的信託人,我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如果在管理教會上出了嚴重問題,會有什麼後果?謝謝。

馬先生上


馬先生:

謝謝你的問題。

一間慈善團體的信託人,對於該慈善團體的事務,有最終的責任。他們必須確保該慈善團體的財務狀況健康、運作正常,所做的工作符合成立的目的,對公眾有益處。

慈善團體的信託人,具有受信託者的身分,要有比一般的誠實守信更高、更令人信任和有信心的程度。受信託者的責任,適用於所有慈善團體的信託人,不論該慈善團體的法律結構怎樣(例如非公司的慈善機構[Unincorporated Charity]、公司慈善機構[Corporate Charity]、法定成立的慈善機構[Charity Incorporated By Statute])。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有責任促進所屬慈善機構的慈善目的(這目的通常在它的規管文件[Governing Document]所列出的宗旨中有作出規定)。如果一間慈善機構的信託人,容許慈善機構的資產用於既定的慈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是違反了信任。如果因而造成該慈善機構的損失,該信託人可能要個人承擔責任(即使那其他目的也是慈善工作)。例如,一個慈善機構成立的唯一宗旨,是為了公眾利益而促進教育,而該慈善機構的信託人把該機構的金錢,捐獻給促進教育以外的慈善事工,例如援助饑荒或天災。改變慈善機構的宗旨,通常要得到慈善機構事務處(Charity Commission)的批准。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有責任為了公眾利益而經營他們的慈善機構。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對慈善機構的受益人和慈善機構本身,必須有不可分割的忠誠(Undivided Loyalty)。例如,慈善機構的信託人,不能將自己置於與該機構產生或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慈善機構的信託人也不能以作為該機構信託人的身分獲取利益。

不論在任何時候,慈善機構的信託人都有責任以該機構及其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例如,必須保護慈善機構的資產(包括商譽和聲譽)和機構的受益人。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有誠實守信的義務。他們必須以真誠的意圖或動機行事。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只能在所屬機構的目標和權力範圍內行事。這些權力來自該慈善機構的規管文件,以及適用於該機構的法律結構的法定條文或案例。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通常可以按多數票行事(除非規管文件另有規定)。但所有慈善機構的信託人,對於所作出的有效決定都是集體負責的(即使沒有出席作出該決定的會議的成員,也須負責)。因此,信託人應該透過獨立判斷,建設性地、客觀地對建議提出質疑,對預設作出挑戰等,積極參與決策。

慈善機構的信託人也有責任向慈善機構事務處呈交年度報表。年度報表內容的詳盡程度,視乎在相關的期間內收入多少而定。年度報表(包括信託人的年報及帳目)必須在該註冊慈善機構的財政年度結束後10個月內,呈交慈善機構事務處。

報告重大事故

年度報表中有一項是關於報告重大事故的。 

註冊慈善機構的信託人,如果在相關的財政年度內總收入超過25,000英鎊,必須在他們的年報中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在過去一個財政年度內,該慈善機構沒有重大事件或其他事件,是必須要向慈善機構事務處呈報的。

如果發生了未向慈善機構事務處呈報的重大事故,受託人應該在提交年度報表時作出報告。如果沒有這樣做,他們就是違反了不會向慈善機構事務處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責任。

慈善機構事務處也期望所有慈善機構(不論規模或收入),作為良好運作的表現,在有嚴重事故或懷疑是嚴重事故發生之後,或者當信託人知道有這些事故發生之後,儘快向慈善機構事務處報告。

重大事故包括慈善機構的資金或資產的損失、物業損壞、機構聲譽受損、受益人的利益受損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