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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 智慧之窗

(法理情) 平安紙及身後事安排(下)

鄧澔明(Raymond Tang)

上文提到訂立有效平安紙的最大好處,是讓後人能夠根據自己生前的意願分配遺產,而非根據相關法例上的安排。制定及執行時理論上無需牽涉律師,但若然當時未有按照規定,那可能會需要由法庭決定平安紙是否有效。

制定者本身當時的健康狀況及精神狀態,需要能夠足以清楚明白平安紙的內容及因此而帶來的後果。尤其是如果內容是會影響某些原本應該擁有繼承權的人士的利益,因而很大機會他們會提出法律訴訟要求法庭決定平安紙是否有效,那麼就更加需要由醫生確定制定者是有能力作有關的判斷。例如,制定者有四名子女,某些原因他決定只將遺產留給其中兩位,那被忽略的兩位就有可能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制定時父母親神智不清或受人影響。

執行平安紙時除制定者之外需要兩位見證人(Witness)簽名作實,但這兩位人士不能夠從平安紙日後的分配上有得益。平安紙的執行人(Executor)也需要小心選擇自己能夠信賴的人,因為平安紙的內容可能付予他們在財產分配上有很大的酌情權。但如果沒有給予執行人足夠的權力,而令到他們事無大小也要法庭批准也會是問題。

遺產內如果有銀行聯名戶口,仍在世的那位將會承受先人的一半,這無需要在平安紙上另作安排。

房產方面,即使多方聯合持有,也要先看業權的擁有方法。如果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的話,那麼在世的一位將會自動承受先人的另一半的業權,即使在平安紙內另有安排也沒有法律作用。曾經有律師在制定平安紙時,不知就裡將制定者的業權寫作留給另一個後人,結果當然他拿不到那半,而那位律師也因此被控失職。

如果希望將與他人共同擁有的物業留給第三者,先要確定物業不是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否則就要儘早諮詢律師將此轉為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那才可以將自己持有的部分透過平安紙有效地留給第三者。

平安紙的內容,除了可以因為懷疑制定者神智不清醒而受到挑戰外,也可以因為在遺產分配上未有完全照顧到先人在世時曾供養的人士的利益,而要求法庭作判斷。1975的繼承(家庭及受供養人)法(The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Act 1975)容許這方面的申請。上面曾提及那兩個被忽視的子女也可以透過這法例向法庭提出要求,但他們要能夠證明一直以來他們都有接受平安紙制定人的供養,是他真正的家屬(Dependant)。

順帶一提,在英國如果沒有制定平安紙,先人有子女的配偶依法是可獲先分配£322,000。在香港同樣的情況,配偶只能先分得$500,000,即是大概£50,000。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