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澔明(Raymond Tang)
上期提及內政部年初就十年長期居留簽證發出的審批指引,其中一句:「若申請期延伸至4月11日後,那就沒有548日的期限。」引起不少人無限的遐想,認為新的申請再也沒有離境不超過的限制。
可是取消548日離英期限這個「新」規定只出現在4月中發表原供個案工作人員參考的審批指引內,在正式的法律條文-移民條例(Immigration Rules)是找不到的。其實以近年英國政府傾向積極收緊移民人數的方向去推敲,這個相對地放寬的政策似乎不大可能。7月發表的更新版審批指引就證明了這一點。
以學生身分在英國已經生活了一段長時間的人士一直以來都為數不少,但要達到十年長期居留簽證的要求從而獲得永居的資格,其實是頗為困難的事情。
當筆者40年前來讀中學的時候,東方面孔的同學主要來自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但近年隨着中國大陸的興起,不少當地家長都會計劃將子女送到國外學習,而且年齡層有越來越細的趨勢。換句話說希望利用這個簽證渠道留在英國生活的人數應該會越來越多。
雖然548日看來時間很長,但以10年的期限來計算,每年只有不到個半月的時間,簡單計算每年學校的長假期就已經遠超過這個數字。4月版本取消期限的說法已證明是不正確的演繹,但有個別移民律師認為這個已經公開的指引給予了申請者合理期望,即使申請被拒絕也可以作為上訴的理由之一,筆者不敢苟同,加上簽證上訴從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坊間曾經有傳言說十年長期居留簽證如果不被批准,只要上訴就一定會獲得成功。筆者只能夠說這是一個城市傳聞,別有用心人士招徠生意的藉口。
並非每一個內政部有關簽證的決定都會容許有直接上訴的空間,每一個個案都不盡相同,有些情況可能只有透過高級法庭進行司法覆核才能進行,那就會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法律程序。
在給予申請者審批結果的信件中會說明如果不同意相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採取的行動。十年長期居留簽證被否決後,通常都可以利用私人生活(Private Life) 或人權 (Human Rights) 為理由向移民審裁處 (Immigration Tribunal) 作出上訴,但最重要的是要在規範的時間內提出上訴,因為如果逾期居留的話,後果會非常嚴重,有可能以後都不能夠再踏足英國。
由提出上訴申請到法庭正式處理,需要一段漫長的時間,要等待差不多一年才能夠見到法官是司空見慣的事情。而且在這期間上訴人不能夠離開英國,否則會作為放棄上訴處理。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