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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 智慧之窗

(法理情) 十字軍東征與信託

鄧澔明(Raymond Tang)

十字軍東征是基督宗教和穆斯林之間在12至13世紀一系列宗教戰爭的概稱,主要是雙方都希望確保能夠取得彼此都認為神聖的地方──耶路撒冷的管治權。

當那些在英國擁有土地的十字軍戰士前往戰場前,由於不知道會否戰死沙場,於是通常都會將土地所有權移交給以為可以信任的受託人,以便在他們缺席時管理土地及財產。可是當戰士能有幸排除萬難完好無缺地返回英國時,這些受託人可能會拒絕將土地交還。因為在普通法的法官眼中,誰擁有地契誰就擁有財產,土地在法律上屬於受託人,他們沒有義務歸還土地。結果由於普通法的嚴苛規定,許多勇敢的戰士回到英國,發現自己竟然變得無家可歸,他們的財產也掌握在另一個人的手上。

幸而之後隨着衡平法(Law of Equity)的出現,司法部門有了新的法律工具,那就是信託(Trust)。新的法規將交託財產與他人的原擁有者、受託人及最終的受益人之間區別出來,成為以往死板地根據地契作裁決以帶來的不公平的判決作出補救。因此被委託財產和地契的受託人或許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享受豪華的大莊園,但當戰士安全地回家,他們也可以安心地保留了原有財產。雙方利益互惠互利。

常見的信託模式有以下幾種:

遺囑信託(Will Trust):簡單而言遺囑信託是根據某人的遺囑在一個人去世前建立的任何類型的信託(見下)。在遺囑信託的情況下,死者是委託人,而且通常不會有單獨的契約(Trust Deed),因為遺囑內會規定了信託的條款,所以信託契約是遺囑本身的一部分。

純粹信託(Bare Trust):這可算是最基本的信託類型。受益人有權獲得信託的收入和資本,就像資產完全由他們直接擁有一樣。換句話說,受託人只是代表受益人管理信託資產。成立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受益人未滿18歲,因此暫時未能合法擁有特定資產而有需要作這個安排。

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委託人將在信託契約中列出受益人名單,並賦予受託人權力選擇誰能夠從信託收入或者資本中受益以及何時受益。

終身利益信託(Life Interest Trust):在這種信託中一個或多個受益人每年有權獲得信託收入。又或者受益人可能被批准使用信託資產,例如居住在信託擁有的財產中。獲得收入或使用信託財產的受益人通常被稱為「終身租戶(Life Tenant)」。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