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澔明(Raymond Tang)
逃學往往是孩子出現問題行為的徵兆,他們可能只是為了獲得他人關注而加入了不良的社交團體。如果學生在當地教育局規定的時間內沒有上學,那麼家長可能會被追究責任並被處以罰款。假若因此被立案檢控的話,會被要求到裁判法院,如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最高可達2,500英鎊。如果不繳納罰款,甚至仍然無法確保孩子能夠上學,家長可能會被判處監禁。又若孩子被學校開除,而其後被發現在開除後的首五天內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出現在公共場所,家長亦可能需要支付罰款。
前文提及的反社會行為令(Anti-Social Behaviour Order ASBO)是指由法庭頒令給為他人帶來痛苦不安並損害他人財產的罪犯的命令。無論年齡大小,任何行為被法庭認為完全不當的人都有機會受ASBO規限。如果子女的行為包括損壞財產、騷擾他人、刑事毀壞、襲擊他人以及與車輛有關的罪行,就有可能會被ASBO管制。其中受限制的行為可能包括:禁止到某個特定地方例如當地市中心、禁止與某些指定「麻煩」人士接觸、及在公共場所飲酒。如果違反限制最高罰款1,000英鎊,年紀較輕犯者的父母或會需要承擔責任。
育兒合同及命令(Parenting Contract and Order PCO)是英國政府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反社會行為的較新對策。PCO是由已證明其行為造成滋擾的人士的父母與青少年犯罪小組(Youth Offending Team YOT)簽訂的正式協議。YOT由當地警察、社會服務機構、教育當局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教會團體的成員組成。PCO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幫助父母和其子女克服因做出反社會行為的後果,它可能包含宵禁、需要執行的康復計劃以及與上學有關的指引。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以往對10~14歲青少年人的起訴,基於Doli Incapax(拉丁文,意即無能力做壞事)的法律假設,控方必須要證明他們明知其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而不是純粹因為頑皮搗亂而作出才會成功檢控。但這容易導致被告人甚至其家長以無知不懂有關行為是構成犯罪為藉口進行辯護,去逃避法律處罰。這假設已於1998年由通過罪行及違規行為法而被廢除。
其實無論任何年齡,每個人都應該學懂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就如《聖經·以西結書》十八章20節所說:「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