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Christian Herald Crusades UK

2024年11月, 智慧之窗

(法理情) 移民法第3C條

鄧澔明(Raymond Tang)

除非本身擁有正式英國護照,入境旅客即使是無需事先申請簽證就可以進入英國境內,他們的逗留時間是有限制的。

如果入境人士能夠在簽證到期提出有效申請,以延長其在英國逗留許可,則他們現有的居留批准條件將被延期,直到內政部對申請做出決定(Decision)。即使決定的日期是在原本簽證到期日之後,他們也不會被視為逾期居留。這個安排通常被稱為3C Leave (「3C許可」),因為它的法理源頭是來自1971 年移民法第3C條。

「3C許可」是英國移民制度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保障簽證持有人在等待內政部對延期或轉換簽證種類申請作出決定前期間的工作和租屋權,亦確保了在獲得許可之間合法居住的連續性。由於相關部門要處理的簽證個案越來越多,申請人要等候三至六個月或以上才得到決定的通知不足為奇。

1971年移民法中的第3C(1)條規定「3C許可」適用於以下情況──

(a) 獲得進入或留在聯合王國的有限許可的人向內政部直接申請變更許可,
(b) 變更申請是在許可到期之前提出的,並且
(c) 許可期滿而變更申請尚未有決定。

因此如果擁有入境或居留許可的人在他們原先的許可到期前提出有效的延期或轉換種類申請,並且在原許可到期日期前內政部未有做出決定,則「3C許可」將會適用。

要留意的是最後一點,即3C(1)(c),常常會被忽略。如果在原許可到期之前內政部已對新的申請做出決定,即使這個申請被拒絕而申請人在相關截止日期前提出上訴,也不會引致「3C許可」生效。換句話說申請人在原簽證到期日開始已屬於逾期居留。

第3C(2)條規定,「3C許可」一旦生效,只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就會延續下去:

  • 內政部未對申請作出決定,申請人且也沒有撤回
  • 申請人已收到決定,但仍在上訴期限內
  • 申請人已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正在進行中
  • 申請人已在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Administrative Review)尚未作出決定或仍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內的

如果申請人離開英國,「3C許可」將失效。另一方面,獲得「3C許可」的申請者可以繼續行駛原簽證的權利,但如果原簽證還有好一段時間才到期末,如非必要就不宣太早提出延續或轉換的申請,因為若內政部忽然很迅速就否決後續的申請,那申請人就不能享有「3C許可」的權利。

例子:趙小姐本獲得兩年半的配偶簽證,但她在合符規則的時限作出的續期申請要等了差不多一整年內政部才作出批准的決定,那麼她可以將那段「3C許可」規範下的等候時間計入獲得永居(Settlement)資格所需的五年之內,於是未必需要等到在後續簽證差不多到期時才提出申請。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只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