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Christian Herald Crusades UK

2025年10月, 生活資訊

(法理情) 離婚與相關安排之三:子女

鄧澔明(Raymond Tang)

當婚姻走到盡頭,對有子女的家庭而言,離婚不僅是夫妻關係的終止,更需要的是重建子女的日常生活,將負面的影響盡量減至最低。

英國離婚制度將「孩子的最佳利益」(Children’s Best Interests)作為一切撫養安排的核心原則,無論是法庭裁決或父母協商,皆需要以此為依歸,力求在變局中為子女提供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

要注意的是英國自1989年兒童法(Children Act)實行開始,「撫養權」(Custody)已被「親職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 代替。前者屬於傳統家事法概念,而後者則突顯雙方權責並重的概念。以往撫養權帶有「擁有子女」的含意(例:父母雙方「爭取」子女撫養權),而「親職責任」則強調持續的法律義務與合作精神,子女絕非某一方隨意使用及控制的資產。撫養權偏向分配照顧與決策權;親職責任則強調父母即使分居或離婚,仍須共同承擔教養責任。

法庭在審理撫養安排時,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以確保子女在生活、教育與情感層面上獲得最大保障:

1. 子女的意願與感受:若子女年齡足夠成熟,有需要時法庭會聆聽其意見,加上作為法庭耳目的社福報告,最終會由法庭作綜合判斷。
2. 子女的基本需求:包括穩定住所、持續教育、醫療照護與情感支持。
3. 父母的照顧能力:評估雙方的育兒能力、經濟狀況及提供穩定環境的能力。
4. 生活變動的影響:如搬家、改變學校或與新伴侶同住,皆可能對子女造成衝擊。
5. 子女的背景與特殊需求:年幼子女或有特殊教育需求者,可能需特定照護安排。
6. 潛在傷害風險:法庭特別關注子女是否面臨虐待、忽視或其他身心傷痛。

若父母無法就撫養安排達成共識,任何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子女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s Order),明確規定孩子與誰居住及與主要照顧者的探視方式和頻率。此命令旨在建立清晰、穩定的生活架構,減少雙方爭議對子女的負面影響。一旦法院下令,雙方須遵守,除非情況變更並獲法院批准。

為避免法律爭議對家庭造成長期傷害,英國法律鼓勵父母優先採用調解(Mediation)。在中立調解員協助下,雙方可討論居住安排、探視方式與撫養費等問題,尋求符合子女利益的共識。若調解成功,協議可轉化為具法律效力的「同意令」。即使未能完全解決問題,也有助釐清分歧,為後續法律程序奠定基礎。

英國離婚制度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以「子女利益至上」的原則,透過法律命令、撫養費制度與調解機制,保障子女的基本需求,目的是為他們創造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