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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 生活資訊

(法理情) 離婚後子女遷移回香港

鄧澔明(Raymond Tang)

當初一家人以BNO簽證移居英國,卻因婚姻破裂而被迫改變計劃。離婚後,許多父母可能因家庭支持、文化歸屬感或工作等原因,希望將子女帶離英國返回香港生活。然而,這項決定對於子女的穩定成長和另一方父母的行使親權具有深遠影響,因此在英國法律中受到嚴格規範。

在英國,若其中一方父母希望將子女永久帶離英國,而另一方父母擁有「親職責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則必須取得以下其中一項:

另一方父母的書面同意:這是最理想且最簡單的方式。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並簽署書面協議,則無需法庭介入。

法院的「允許遷移令」(Leave to Remove Order):如果無法獲得另一方父母的同意,提出遷移請求的一方必須向英國法院申請「允許遷移令」。未經同意或法庭命令擅自將子女帶離英國,可能構成國際綁架兒童的罪名(Child Abduction),後果非常嚴重。

法庭在審庭理這類案件時,會將「子女的最佳利益」(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作為其首要的考量原則,並就所有相關因素作出全面評估,以決定是否批准子女的跨境遷移。

當法庭審理「允許遷移令」的申請時,會進行全面而細緻的評估。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

申請人的動機:法庭會審視動機是否合理及出於善意。例如,更強大的家庭支持網絡、更優質的教育資源、更好的工作機會,還是僅僅為了切斷與另一方父母的聯繫。合理的、善意的動機更可能獲得支持。

遷移對子女的影響:這是核心考量。法庭會評估遷移對子女的教育、健康、社交、文化適應以及與父母雙方關係的潛在影響。例如,子女在香港能否獲得與英國同等或更好的教育?他們能否適應新的語言和文化環境?

非遷移方父母的權利和關係:法庭會考慮遷移對不隨行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影響。這包括他們探視子女的權利、維持親密關係的能力,以及這種分離可能對他們造成的心理影響。

子女的意願:如果子女已具備一定成熟程度,法院會聽取他們的意見,但這並非決定性因素。

擬遷入地的環境:法庭會審查目的地國家的生活環境、教育體系、醫療條件、文化背景以及法律體系等,確保該地適合子女成長。

司法管轄權及法律保障:法庭會考慮日後若出現的法律爭議如何解決。

跨境遷移子女是一個重大的決定,需要深思熟慮和周詳計劃,以及對法律程序的理解,父母才能為子女的未來做出最負責任的安排。

(作者為英國執業律師及資深教育心理學家,內容供讀者參考,而並非為個別人士提供法律及心理學意見。)